一、補助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經濟部執行縣市共推住商節電行動計畫,鼓勵並受理本縣服務業、機關、集合式住宅汰換老舊空調、照明設備及建置能源管理系統之申請補助,落實節約能源使用及提昇節能減碳效益。
二、申請補助期間及執行單位
本期(107年度)自107年9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107年11月30日止,如補助款將用罄,本計畫得公告終止補助(或該項補助)與提前截止申請補助期間,補助順序以申請順序為準。本計畫相關補助之受理、查驗及相關事項,本府得委託住商節電推動小組辦理;本計畫實施、修正等將公告於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工商管理科網站公布。
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CNS 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二、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指辦公與營業場所T8/T9螢光燈具。
三、室內(地下)停車場智慧照明: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一項以上智慧且照明控制功能之照明燈具。
四、能源管理系統:量測並分析能源使用情形,並彙整資訊供管理決策運用,以協助使用者達成節能目標的軟硬體系統。其功能應包含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系統元件應包含電表及其他感測器、通訊網路、資料處理與儲存平台等。
四、各補助品項申請者資格與條件:
(1)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對象:
本縣營業中服務業電力用戶、表燈營業用戶及機關和學校。
(2)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汰換對象:
本縣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合法之商辦大樓等二十類(註1)指定能源電力用戶、機關、學校和飯店旅宿服務業之室內辦公室及公共空間。
(3)室內(地下)停車場智慧照明汰換對象:
本縣集合式住宅和飯店旅宿服務業之室內及地下停車場。
(4)能源管理系統設置對象:
本縣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800kW並符合經濟部商業司登記合法之商辦大樓等二十類指定能源用戶和機關及學校。
申請者資格證明文件:
服務業-
商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需足證明為服務業)、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機關用戶-
請提供組織法規
學校-
設立證明文件
集合式住宅-
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五、補助標準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應以「一機汰換一機」為基本數量標準,將未符合經濟部「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所規範之產品,汰換為符合上開規範之1或2級產品。(需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CNS)CNS 3615及CNS 14464規定,其額定冷氣能力71kW以下,且列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品目者。
.以額定總冷氣能力每kW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整,不足1kW部分則不予補助,不限冷氣台數。
(2)服務業老舊辦公室照明燈具汰換:
.將老舊燈具汰換為發光效率 100 lm/W 以上之照明燈具。
.每盞燈具補助新台幣五百元,最高不逾汰換費用1/2。不限數量。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汰換
.將停車場老舊燈具汰換為發光效率 120 lm/W以上之LED照明燈具,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 1 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功能。
.每盞燈具補助二百元,最高不逾汰換費用1/2,不限數量
(4)能源管理系統設置
依據契約容量分為中型及大型能源管理系統:
.中型: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
.大型: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可視化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並應包含空調效率監測功能。
.中型-每套補助以十萬為上限,每案場限補助一套。
.大型-每套補助以一百萬為上限,每案場限補助一套。
六、各補助品項所需應具之設備規格及條件
一、無風管空氣調節機:
(一) 須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新產品,並檢附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型號。
(二) 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補助,須出具廢機回收之證明文件。申請者可委託廠商將汰換之空調機送至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或自行辦理。
二、辦公室照明燈具:
符合經濟部公告「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辦公室及營業場所燈具」獲證之新產品(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且發光效率100 lm/W以上之燈具(組)。
三、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
換裝智慧照明之發光效率應達120 lm/W(含)以上之LED燈具(組);或符合經濟部公告之「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節能標章能源效率基準與標示方法」,經能源局核准登錄之節能標章「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燈具」獲證之新產品(亦可擷取網站核准該產品之頁面影本證明)。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
四、能源管理系統:
(一) 契約容量介於51kW至800kW(中型)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時,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二) 契約容量大於800kW(大型)之申請案於提送完工驗收報告書時,應附包含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需量趨勢及用電累計度數之報表;空調冰水系統及各冰機之需量之報表;冰水系統、冷卻水系統之出入水溫度、總流量之報表,且上述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七、申請方式
(一)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之單位需透過「107年花蓮縣市共推住商節電推動辦公室」進行申請,須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並由推動小組進行訪視,接獲核可通知30日內完成節電設備改善進施作,並於汰換完成後檢具相關應備證明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本計畫第一期以書面申請為主,通過資格審核者將給予核定編號,並已核定編號之順序作為補位序位。申請文件未齊全者請於三個工作日內補件,否則將視為資格不符進行退件。
(二)申請表及完工驗收證明表
1、汰換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辦公室照明及室內停車場設置智慧照明者,申請者請先填寫【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1)向本府申請,或通知核可者,於汰換完成後檢具【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完工前、後證明文件】(如附件2),(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作為佐證資料)向本府請補助款。
2、導入能源管理系統者,須事前填具【花蓮縣政府補助導入能源管理系統-建置申請表】(如附件7)向本府申請,獲通知核可者,於完工後再檢附【花蓮縣政府補助導入設置能源管理系統-完工驗收證明表】(如附件8)。(包括完工前、後之現場照片作為佐證資料)向本府請領補助款。
3、補助審核作業及補助款撥付方式:
(一)補助審查作業:
1、書面審查:申請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由本府審核,並於收件後十四個工作天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者。
2、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之申請案,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查核時間排定後,如申請者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
3、完工稽查:現場施作完成後,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資料,報請稽核查驗,必要時將安排現場查核,以作為補助撥款之依據。
八、應備相關文件:
.資格申請階段:附件1、【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補助申請表】
申請表內容所需資料如下:
1.申請補助品項(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老舊照明燈具/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能源管理系統)
2.您的單位類別(政府機關/學校/服務業/集合式住宅)
3.您的商業登記/或機關代碼/或設立登記字號
4.申請單位名稱
5.負責人姓名及聯絡人姓名、聯絡人電話、有效之email(核定資格將以E-mail 通知為主)
6.用電戶名/裝設地址/裝設地址電號(可參考您的電費單欄位所示)
7.通訊地址
.設備核定階段:(由推動小組協助)
將由推動小組進行電訪或實地訪視,可於期間內先行查詢以下資料,以利後續流程辦理:
1.您預計汰換的原設備名稱(建議先拍照留證)
2.您預計汰換的設備數量
3.預計購買的新設備規格(冷氣:額定冷氣能力(kW)/照明:照明效率(lm/W)
.汰換完成階段:
附件2、【花蓮縣設備汰換與智慧用電完工前、後證明文件】
1.購買發票號碼/日期
2.設置前/後之佐證照片
3.申請單位(人)資格證明文件
4.最近一期電費單影本
5.汰換設備規格符合證明之文件
6.發票影本或收據正本
7.存摺封面影本
8.廢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廢棄物處理廠切結證明書(如附件三)(申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者需繳交,其他則免)
.補助款請領階段:
1.切結書(如附件四)
2.補助款領據(如附件五)
3.完工文件檢查表(如附件六)
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得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相關文件注意事項:
.申請單位(人)資格證明文件:
服務業- 商業登記證(營業項目需足證明為服務業)、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經本府認定足資證明為服務業之文件。
機關用戶- 請提供組織法規
學校-設立證明文件
集合式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備案公文影本或足資證明之文件。
.最近一期電費單影本
申請人如與電費單用戶名不同者,須出具申請人與電費單用戶租賃該電費單地址建物之契約影本,或關係切結書(如附件4),設備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發票影本或收據正本
新購設備之購買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影本,其上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應註明品項、廠牌、型號及費用( 或檢附詳細之品項金額明細表);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廠商或銷售者之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姓名,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之開立日期需為補助期間,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公司大小章。
.廢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廢棄物處理廠切結證明書:
1.申請額定總冷氣能力9.3 kW以下且非水冷式之窗型、箱型或分離式冷、暖氣機者,應委託設備販賣業者將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回收處理,並提供由設備販賣業者所開立之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聯(消費者收執聯)。
2、申請者自行委託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進行既有無風管空氣調節機拆解處理者,須提供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立該無風管空氣調節機之處理證明文件。
.汰換設備規格符合證明之文件
1、無風管空氣調節機: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准登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且於補助期間仍有效之產品,並檢附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影本,應載明廠牌及 型號。(參考網址如下: https://ranking.energylabel.org.tw/product/Approval/list.aspx)
2、辦公室照明燈具:符合發光效率10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
3.室內停車場智慧照明:LED符合發光效率120 lm/W(含)以上之照明燈具產品測試報告或足資證明文件,且至少需有自動開關、調光或時序控制等1項以上智慧照明控制裝置之證明文件。
.存摺封面影本
獲審核通過之補助申請案,申請者應檢附撥付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及補助領據(如附件5),且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花稅票)選擇以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1、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2、郵寄支票:郵寄抬頭以申請者為戶名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不完整、模糊不清無法審核。
(三)申請者資格不符。
(四)申請補助項目、設備能源效率或型號不符合補助標準。
(五)發票或收據之日期非於補助期間。
(六)廠商保證書(卡)日期為補助執行期間前或執行期間後。
(七)申請日期超過補助期間。
(八)廠商保證書(卡)未載明廠牌及型號。
(九)發票或收據尚未載明受補助產品之廠牌型號。
(十)申請文件不實或偽造、變造。
(十一)經查證有囤積、轉賣之情事。
(十二)因預算將用鑿並經本府公告終止補助。
(十三)未配合本府協助配合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
(十四)同一申請補助案件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十五)現場查驗經限期改善未果。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申請表格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申請者應切實遵守;如經查得申請者有違反本要點或下列規定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者。
(三)申請補助之裝設設備非汰換設備原址。
(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補正者。
(五)未配合本府協助現場查驗或實地抽查者,或查驗後限期改善未果者。
(六)同一補助案(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者。
(七)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囤積、轉賣情事。
本府為辦理本要點補助事項,於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使用申請者相關資料,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應同意本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本局所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且同意本局後續追蹤用電情形。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本府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註1- 二十類指定能源電力用戶說明:
20類指定能源用戶,分別為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化妝品零售店、連鎖電器零售店、金融機構、證券商、郵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重點區域說明如下:
計畫申請聯絡窗口:
花蓮縣市共推住商節電推動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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